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

辽宁贿选是民主的曙光


    中共执政以来,一个举世不争的事实是,各级各类各种形式的选举徒有虚名。然而,辽宁贿选颠覆了人们对中国选举制度的固有认知,选票示范了选举的功效,也改变了一小撮人私相授受的选举结果。仅此一点,辽宁贿选就是中国民主的曙光。
第十二届中国人大常委会2016913日会议通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有45名涉及拉票贿选;本届辽宁省619名人大代表,有523人涉及贿选。”
显然,通报内容语焉不详,尤其是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的贿选行为是发生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还是发生在这些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代表乃至市、区(县)人大代表的相应选举阶段。无论如何,84.5%涉及贿选的辽宁省人大代表绝对不可能合法地选举出任何一名全国人大代表,84.5%涉及贿选的辽宁省人大代表也绝对不可能合法地选举出辽宁省的各级人民政府。
有鉴于此,中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依法宣布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是无效的,也应该依法取缔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推而广之,中国人大常委会也应该重新甄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合法性,倘若贿选已经成为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常态,第十二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将失去存在的合法性,经由第十二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国政府也将丧失执政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是最低级、最庸俗的贿选手段,权力之下的利益交换才是更隐蔽、更有效的贿选方式。从既无公开程序也无公开标准的暗箱中出笼的候选名单只能是一小撮人权利交换的产物,也必定成为“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肘腋之患。
中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辽宁拉票贿选案......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遮遮掩掩的制度底线和执政底线究竟是一条什么底线?一小撮人利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甚至私设政治规矩严防死守这条底线的目的又是什么?说白了,人大代表的选票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遮羞布,也可能成为瓦解中共执政基础的洪水猛兽。
中国历史上有一次著名的贿选事件。九十三年前,北洋军阀曹锟以每人5000大洋公开收买国会议员到场选举总统,最终585名国会议员参加投票,曹锟以480票依法当选中华民国总统。这就是过程公开、程序合法的“曹锟贿选”,也是非暴力下中国最自由的一次“民主”选举,以至于105名接受曹锟贿款的国会议员无所顾忌地将自己的选票投给了其他人。
无论是曹锟贿选,还是辽宁贿选,无论是出于自私的本能,还是民主意识的觉醒,选票本身的固有价值都经受了选举的检验。与其把选票交给一小撮人,不如把选票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就是辽宁贿选的历史意义。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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